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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
【时间】 2006-10-16 09:41:45 【来源】 wfcms.org 【编辑】 郑永锋
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构成具有:①医学理论文献记载丰富,②治疗药物主要以天然物质为原料,③知识多样化,④国际传播范围较广等特点。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以下问题:①不具备工业使用性,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。②大量的知识已经进人公有领域。③药物的天然特性限制了专利保护的力度。④专利保护的成本大。基于这些问题,笔者认为,在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中应当根据不同的知识内容、不同的发展情况和不同的所有者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手段。一般来说,可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,如专利保护、商标保护、版权保护、商业秘密保护、原产地保护等;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,以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,比如建立国家主权原则、获取传统知识与利益共享原则、申请专利提交材料来源地原则、事先知情同意原则、传统 知识文献化与制止不当占有原则等等。
目前,传统医药领域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对象应该包括如下几种:①与产品有关的发明创造,如从药材当中提取的单体、复方制剂、药材、相关产品等。②与方法有关的发明创造,如药物活性成分的提取、分离和纯化方法,药材加工、炮制工艺等。③与用途有关的发明创造,如已知药物的新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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