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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

发布时间:2022-08-15 阅读量:1328 来源:中国中医药报
内容来源:中国中医药报
记者:方碧陶 实习记者:张霄
 
       近日,江苏省财政厅、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从管理职责、资金分配、绩效管理和监督三个方面入手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,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。《办法》自2022年8月1日实施,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。
 
       根据《办法》,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,包括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,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;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;支持中医药传承发展与文化传播;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发展;其他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。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要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。
 
       在专项资金分配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,专项资金分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单位补助资金,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。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工作任务资金和评审类资金,其中工作任务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,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、绩效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等因素;评审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。省级单位补助资金分为省属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资金、工作任务资金和评审类资金,其中综合改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,主要考虑补助基数、补助比例、调整系数、绩效系数等因素;工作任务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,主要考虑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、承担的年度省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量等因素;评审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。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,统筹使用专项资金,并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。
 
     《办法》要求,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,各级中医药管理局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、绩效自评及成果应用等工作,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、省财政厅,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实施财政绩效评价,生成绩效评价结果,为政策调整、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提供重要依据。
 
     《办法》还细化了省财政厅、省中医药管理局、各级财政部门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预算编制、资金使用管理、绩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。